第一条 为保证科学院内仪器的灵敏度,确保科研实验数据的准确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科学院内需要年度校正的所有科研设备,设备主要包括液相色谱仪、质谱仪、天平、冰箱、培养箱、加样枪、高温高压消毒炉等。
第三条 所有校正的科研设备其年度校正资料必须由公共实验室存档备查(Ⅰ期临床实验室仪器校正资料由其自己保管)。校正结果作为仪器报废更新的主要依据。校正单位为省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相应厂家。
第四条 校正申请由公共实验室汇总,统一由设备处安排在指定时间段内年检,逾期未检设备安排下一次周期进行,特殊要求除外。
第五条 不同类型设备其年度校正安排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如科学院安排的时间与省或市质量监督局规定时间相冲突,以后者时间为准。
第六条 时间安排及检定方式
① 液相色谱仪、质谱仪类:全检,拟安排在每年的11月份。
② 天 平 类:全检,拟安排在每年的12月份。
③ 冰 箱 类:抽检,抽样量15%,超8年使用期的必检,拟安排在每年的10月份。
④ 培养箱类:抽检,抽样量20%,超8年使用期的必检,拟安排在每年的9月份。
⑤ 加 样 枪:团队送检,但不得超过团队总数的15%,拟安排在每年的8月份。
⑥ 高温高压消毒炉:全检,拟安排在每年的7月份。
⑦ 离心机:抽检,抽样量15%,超8年使用期的必检,拟安排在每年的6月份。
⑧ 其它设备:如动物房、细胞房及其它设施设备由实际管理团队提出,公共实验室协
助安排年检时间。
第七条 采用抽检方式当年已校正过的设备,次年不再列入抽查范围。
第八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日起正式实施。
广东省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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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仪器校正管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