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实验室文明安全检查办法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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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落实实验室日常文明安全检查,科学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文明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实验文明安全不同类别,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逐一认真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第三条 卫生环境类检查内容(但不限,下同)

① 楼层及实验室卫生状况。

② 是否有该废弃处理的物品没有及时清理现象。

③ 是否将实验室当成办公室/卧室。

④ 实验室内是否有烧煮食物、用餐现象。

⑤ 实验室内是否有堆放私人物品现象。

⑥ 实验用品摆放是否齐整。

第四条 消防安全

① 消防器材配置是否合理。

② 消防通道是否通畅。

③ 是否有堵塞消防通道和在公共通道中堆放仪器、物品等现象。

④ 化学实验室是否存在未经批准使用明火电炉现象。

第五条 电气安全类检查内容

① 是否清楚楼层总电闸位置。

② 是否有电路容量不适用高功率的设备现象。

③ 是否有乱拉乱接电线、使用木质配电板现象。

④ 是否有电线老化现象。

⑤ 是否有多个大功率仪器使用一个接线板的现象。

⑥ 是否存在仪器使用完后,未及时关闭电源的现象。

第六条 水类检查内容

① 是否清楚楼层总水闸位置。

② 是否存在水龙头、水管、皮管老化破损现象。

③ 水管连接处是否紧密。

④ 是否存在自来水开着,无人值守现象。

⑤ 下水道是否存在堵塞现象。

第七条 防盗安全类检查内容

① 门窗是否安全。

② 大门是否随手关闭。

③ 是否有闲杂人员、推销人员在实验室游荡。

第八条 化学试剂类检查内容

① 危险试剂的申购出入库管理是否按规定执行。

② 是否存在大量试剂随意堆放。

③ 是否存在大量化学药品、有机溶剂混放。

④ 是否存在标签不明的化学试剂。

⑤ 是否存在试剂瓶盖打开放置的现象。

第九条 剧毒品类检查内容

① 剧毒试剂的申购出入库管理是否按规定执行。

② 领用后是否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三废排放类检查内容

① 是否及时将实验废弃物处理。

② 是否存在医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混放的现象。

③ 是否发现向下水道倾倒毒害化学试剂等的现象。

④ 是否存在随意堆放实验室废弃物的现象。

⑤ 是否存在随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有毒气体实验是否在通风橱中展开)。

第十一条 放射性安全

① 操作人员是否有上岗证,并按标准操作规程使用。

② 储存地点和内容是否安全及符合相关规定。

③ 在从事放射性实验场所是否有安全警示标识及安全警戒线。

④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是否佩带个人剂量计。

⑤ 放射性废弃物是否有专门的存放容器和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 气体钢瓶

① 气瓶本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② 是否存在危险气体钢瓶混放(主要指可燃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混放)的现象。

③ 是否存在危险气体钢瓶存放点通风不够的现象。

④ 气体不用时是否有关闭气阀开关。

⑤ 是否有相应的气体标识。

⑥ 存放在独立气体钢瓶室的钢瓶连接时是否规范。

⑦ 是否对气体连接管路进行检漏。

第十三条 微生物安全

① 是否有相应操作规程及按规定实验。

② 有害微生物是否安全存放并专人专管。

③ 有毒有害生物实验废弃物是否经消毒灭菌处理。

④ 是否将实验废弃物及时处置。

⑤ 病毒科学研究是否按固定执行及论文发表是否经科研处严格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

① 实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② 实验动物是否安全固定及防止逃跑措施。

③ 实验动物尸体是否按规定放置在八楼规定冰箱。

④ 实验动物伤人后是否有紧急预案及熟悉处置流程。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

① 仪器使用是否落实准许制度。

② 是否专人管理。

③ 是否有使用登记维修登记记录。

第十六条 消毒炉安全

① 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特殊设备上岗证,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工作。

② 操作规程是否完整,设备是否正常。

③ 是否贴有安全警示标识。

④ 设备发生危险是否有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冰箱安全

① 是否有过期没有报废的冰箱。

② 是否存在影响冰箱散热的现象。

③ 是否在非生活冰箱中放置食品的现象。

④ 存放样品是否有进出登记记录。

⑤ 冰箱过滤网是否定期清洗。

⑥ 冰箱温度是否每天登记。

第十八条 烘箱、电热套、电炉、电吹风

① 是否超期服役、故障情况。

② 烘箱、干燥箱等附近是否有气体钢瓶、易燃易爆化学品等。

③ 是否有影响烘箱、干燥箱等散热的现象。

④ 是否存在使用干燥箱进行烘烤(超过80℃)时,无人值守现象。

⑤ 使用电炉、电吹风等明火设备时是否存在无人值守现象。

第十九条 科研收费

① 是否清楚知道与科研实验相关的医院财务制度。

② 是否清楚合作课题/横向课题等非医院实验项目的收费制度。

③ 科室所有收费是否按规定执行并悉数上交医院财务处。

④ 所有非医院实验项目是否经过科研处审核同意及签订合同/协议。

⑤ 是否存在私下接实验项目囊中私饱现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保卫处、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日起正式实施。


广东省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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